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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28 09:49:02 作者:网络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 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 号)关于完善医疗卫生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我市涉农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全市各涉农区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二、主要内容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街为范围,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卫生院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责;村卫生室负责开展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等工作,并执行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 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统一人员管理。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镇街为单位,确定并设置辖区村卫生室岗位,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 名标准设置岗位。建立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区招镇管村用”的管理模式,村卫生室新进岗位人员由各区负责统一招录,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统一聘用,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卫生院负责人作为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取得医师资格后依法执业。
(二)统一业务管理。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质控管理,指导村卫生室严格落实各项技术规范。村卫生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卫生院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村级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水平。
(三)统一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室的财务由卫生院统收统支。诊疗收费标准由卫生院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规定执行。在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人员绩效分配。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卫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
(四)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村卫生室全部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药耗材实行基准价销售。
(五)统一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卫生院制定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为核心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各区要尽快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和人事管理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区级财政补偿保障责任。各区要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 号)文件要求,确保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按标准按时保障到位,用于村卫生室水、电、采暖、网络运行与维护、工本费用、常规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房屋小型修缮等,根据实际发生运行费用情况,适时调整运行费用补助标准。对一体化后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 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
(二)提高一体化村卫生室岗位待遇。各区综合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应补助以及各区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的补助,制定村卫生室岗位收入标准,确保村卫生室岗位人员收入不低于该标准。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收入挂钩。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实现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不断完善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三)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各区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卫生院实现数据传输。将符合条件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对所属卫生院医保额度给予适度增幅,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 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
(五)妥善安排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 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 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 年12 月31 日。领取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资格和发放原则是:
1.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含2018 年12 月31 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 年1 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含2018 年12 月31 日)未满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纳入一体化岗位管理,自60 周岁起,之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 周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已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原乡村医生,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从未在天津市区域内提供过乡村医生服务的外地乡村医生(含天津户籍与非天津户籍),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依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要一次性完成所有老年乡村医生的资格认定工作,逐人建立档案,并妥善安排好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职责。各涉农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在本方案印发30 日内制定印发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做好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涉农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待遇,将村卫生室机构建设、设备购置、乡村医生补助、日常运行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考核和问责,督促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做好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