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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0:38:57 作者:网络
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约合作。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服务,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
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签约合作,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服务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二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备案。日间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人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要求持证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三)合作原则。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合作中应当以“平等、自愿、开放”为原则,统筹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实现共赢。
三、服务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相关服务,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可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专业培训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专题健康咨询,举办健康讲座,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心理健康等指导,指导老年人建立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老年人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危险因素干预。
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老年病患,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入住老年人有健康体检需求,可协商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有偿服务。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指导,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免疫规划,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当地预防接种门诊接受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每年两次,包含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以及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二)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执业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老年人意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项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为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三)医疗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康复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需要康复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康复服务和康复技能指导。
(四)医疗护理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管路护理、压疮管理和其他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评估结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中医药服务。有中医药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康复、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可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药技能指导,在养老服务机构推广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推拿、贴敷、刮痧、拔罐、中医养生操等中医保健技术与方法。
(六)精神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卫生或心理健康相关服务。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认知功能、心理支持需求等情况,提供专业的疾病诊疗、情绪调节、心理支持、危机干预、交流沟通等个性化服务。
(七)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处于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对临终老年人家属进行情绪疏导、哀伤辅导等心理关怀服务。
(八)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规定下,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查床、护理、会诊与转诊服务。
(九)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绿色通道,重点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将急危重症患者转运至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十)双向转诊服务。对于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转诊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一)药事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药事管理指导,包括日常摆药、储存、质量管理等,可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十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组织签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如有能力和相应条件,可对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救护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
(十三)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协助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提高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指导其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十四)远程医疗服务。如具备相应条件,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面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附件为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协议医疗卫生服务推荐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协商确定具体服务项目。
四、双方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到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上门巡诊、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及医疗卫生人员医疗责任险申报缴纳等工作。签约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频次等如有变动,应当提前与养老服务机构协调沟通。
(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协议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服务条件并接受指导和培训,落实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老年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院感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要求;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相关信息,向老年人说明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情况,老年人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时及时转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老年人亲属;维护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期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协助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等。
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协助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协商沟通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合作经费
(一)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为医保定点机构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合作经费,并明确服务合作经费涵盖的内容、质量、要求等。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费用。对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收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六、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
(一)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意向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内容及合作经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期满后根据合作情况再书面续签协议或停止合作。合作正常优先续签。续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
(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后,签约双方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合作事宜。
(四)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及时告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七、争议解决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出现纠纷后的双方处置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已有的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密条款
(一)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签约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相关商业信息秘密、技术信息秘密、老年人个人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违反本条规定的一方依法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签约协议终止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仍需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
九、其他事项
(一)签约医疗卫生机构需在完成自身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前提下,有余力的,可按照“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后,按照协议内容,向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如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三)双方将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规则等对外公示,提高服务透明度和知晓率。